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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獨資商號存貨、資產 免稅

民眾繼承獨資商號一併取得的存貨、固定資產,依規定不需要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民眾繼承獨資商號一併取得的存貨、固定資產,依規定不需要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56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繼承獨資商號一併取得的存貨、固定資產,依規定不需要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一般情況下,民眾轉讓獨資商號時,將餘存貨物、固定資產也轉手,此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近期有民眾詢問,父親死亡後留下一間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打算子承父業,繼承後繼續經營,向國稅局詢問,在申請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時,是否需要針對繼承的餘存貨物、固定資產開立發票?

國稅局表示,根據財政部過去函釋,獨資組織的營業人因負責人死亡,由繼承人繼續經營,並申請變更負責人,繼承人所繼承的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並不屬於營業稅法規定「銷售貨物」範圍,依規定免課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獨資商號負責人甲君死亡,繼承人乙君繼續以獨資組織方式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乙君,則乙君繼承的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但若乙君在成為負責人後,再將這家獨資商號轉讓給友人丙君,則乙君應針對獨資商號的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若僅是單純的獨資組織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組織或新負責人的行為,就應視為銷售貨物。此外,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若變更負責人,雖然商號名稱及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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