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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基準日8月31日即將到來,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疑問,若在8月份買了一筆土地,是否只要繳納當年度剩餘月份的地價稅?地稅局回應,基準日當天土地登記在誰名下,就由誰負責繳納全年稅款。
地稅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人,負責繳納這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因此,8月31日當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即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不過若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補償費發放完成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不過一般而言,買賣雙方實務上會在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地稅局說,這是當事人間約定的私權行為,不會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人,稽徵機關還是會找基準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的人,作為納稅人。
此外財部提醒,《房屋稅條例》修法後,也參考地價稅制度訂定基準日,房屋稅納稅基準日為每年2月最後一天,納稅人也要留意。
地稅局提醒,民眾名下有自住房屋、土地,將自住房屋做營利使用,也可能影響到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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