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607字
為避免雙重課稅,台韓所得稅協定已於今年開始適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雙方針對非居住者的股利、利息、權利金扣繳率皆降至10%,台商、韓商可留意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南韓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台韓所得稅協定)已於2023年12月27日生效,並自2024年1月1日開始適用,為我國第35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
國稅局說明,台韓所得稅協定第7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其取得的營業利潤僅由該企業所在國家課稅,不在我國課稅,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併同於申報納稅時或另案申請適用各協定「營業利潤相關減免稅」規定。
例如,韓商A公司與台灣B公司於2024年3月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韓商A公司定期派遣員工來台為B公司提供技術指導服務,每年大約來台一至二次,每次在台停留期間大約須一至二周。
由於停留時間短於台韓所得稅協定「任何12個月期間內合計超過183天」規定,尚未構成該協定第5條規定的常設機構,因此,韓商A公司可向台商B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其取得的服務報酬,適用台韓所得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減免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南韓企業取自我國境內的營業利潤想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應審視是否符合營業利潤免稅要件,若符合,可向給付人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