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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長照機構 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38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近日發布最新解釋令,非公益為目的的長照機構也可比照營利事業,符合規定即可適用盈虧互抵、試算暫繳等規定。

台灣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長照服務機構也逐漸興起,為符合各種民眾需求,非以公益為目的的營利性質長照機構成為新商機,雖名為社團法人,但也逐漸以完整的事業單位型態來經營。

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的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若非以公益為目的,依規定可在章程中規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的財產權利,並可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第三人及依規定為結餘分配,屬於《所得稅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其他組織方式營利事業。

賦稅署表示,原本就開放這類長照機構適用盈虧互抵、試算暫繳,此次解釋令主要是將規定說明更清楚。非以公益為目的的長照社團法人比照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符合規定即可適用十年盈虧互抵;辦理營所稅暫繳申報,符合條件也可以當年度上半年營收總額,試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暫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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