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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維持自住地價稅 有解

本文共30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持有一處房地,可按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過兩人婚後只能選擇一處適用,另一處將面臨改課千分之10以上的一般稅率,嘉義縣財稅局昨(12)日表示,這種情況可讓其他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就不受一處限制。

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原則上只能有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有民眾反映,婚前夫妻各自持有一處房地,各自都能適用自住地價稅,但婚後由於僅限一處,另一處必須改按一般稅率課徵。

財稅局表示,這種情況下,夫妻其中一人的住宅,只要讓父母、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等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就不受一處限制,夫妻兩人持有的土地都能適用自住稅率,即使婚後也能繼續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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