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賀!突破120萬會員,邀請會員免費讀VIP好文,萬元好禮等你拿!立即閱讀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notice-title img

歡慶突破120萬會員里程碑,全站限時開放閱讀!快來參加閱讀任務,萬元好禮送給你!



不再通知

贈屋契稅 受贈人負責報繳

本文共326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嘉義縣財稅局表示,父母出資興建房屋,再登記子女為起造人,等於送房給子女,此時應申報贈與契稅,依規定,贈與契稅的納稅人為受贈人,即子女必須負責報繳契稅。

財稅局指出,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財稅局舉例,甲君近期要與女友結婚,爸爸打算出資蓋一棟新屋並登記甲君為起造人,當作送給甲君的新房,此時因興建房屋資金由父母出資,縱使起造人從頭到未沒變,仍應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照起60日內,由子女申報繳納契稅。

財稅局說明,同樣情況適用在配偶,由妻子或丈夫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另一方登記起造人,仍應由受贈取得房屋者為納稅人,應在期限內申報契稅。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明年證交稅預算編列成長26% 日均成交值估逾4千億
下一篇
土地傳承三樣態 稅事有別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