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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加速危老重建 國有公用房地將可採協議合建

本文共675字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2日電

因應「危老條例」規範,財政部國產署預告作業辦法,官員表示,此辦法可挹注國有房地更順利參加危老重建,尤其先前沒有公用房地如何參與危老重建的相關規定,這次則明定可依法依規,採取與建商「協議合建」的方式參加。

「危老條例」增定公有財產除因另有合理的利用計畫而無法參與重建等情形,就應要參與重建。為因應此新規,國產署預告「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草案。

所謂國有房地,可區分為公用、非公用2類,公用以各直接使用機關(比如各部會或地方政府)為管理機關,非公用則基本上以國產署為管理機關。官員說明,此辦法可挹注國有房地更順利參加危老重建,讓其有明確依據。

官員進一步指出,尤其針對國有公用房地,先前沒有相關法規規定如何參與危老重建,這次辦法則明定,若是公用用途「未廢止」的公用房地,可以採取「協議合建」的方式,參加危老重建。

官員提到,也就是說,部會、地方政府等使用機關,可依法依規與建商展開協議合建,使用機關未來可分回房地;相關估價作業須委由專業估價機構查估重建前後土地、合法建築物價值與重建成本,以及重建分配價值比率等,過程非常嚴謹。

如果公用用途已廢止,公用房地則應配合危老重建期程,依規申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依法處理;官員強調,針對非公用房地,則是走現行與住都中心合作的模式參與危老重建,也就是住都中心經評估後,向國產署辦理房地價購(即買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住都中心會與建商展開危老重建作業。

官員表示,「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草案,預告期60天,各界可在10月29日前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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