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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昨(2)日表示,行政院已核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條文,自明年元旦起上路,增訂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上傳到財政部平台,否則最高可罰1.5萬元。
財政部解釋,新法上路後,將有三大好處:首先,可確保買受人可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
其次,消費者可即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以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的正確性,保障民眾兌獎權益。
第三,記帳業者可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
據統計,去年全台共開出約92億張電子發票,占全部統一發票約86%,近年在財政部推廣下,電子發票已日益普及。
總統今年8月7日公布增訂並修正營業稅法條文,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新規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重點在於明確訂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的義務,並訂定違反義務的處罰規定。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未依時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以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可按次處罰;也就是店家如果未依規定在時限內上傳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最重可被罰1.5萬元。
為防止業者逃漏稅、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財政部呼籲,上傳電子發票的時限與義務已提升至法律位階,有助政府掌握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情形,請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並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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