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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食物或飲料的飲食業者注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3日提醒,收取消費者於消費前訂位的訂金,如非屬憑券消費者,應於整筆交易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國稅局表示,供應食物或飲料品的業者,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陪侍的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的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業者都包括在內。
國稅局指出,上述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的時限有所不同,若是憑券飲食者,應在售出票券時開立;非憑票券飲食者,則應該在結算時開立;外送者應在送出時開立。
國稅局舉例,結婚新人在飯店預定婚禮宴席,提前給付的訂金,飯店業者雖然無須在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等到完成婚禮宴客結算餐費時,再由飯店業者併同宴席訂金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呼籲,供應飲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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