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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餐廳訂金 結算時開發票

本文共37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餐飲業者留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3)日提醒,向消費者收取訂金,如非屬憑券消費,應在整筆交易結算時再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國稅局表示,供應食物或飲料的餐飲業者,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陪侍的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的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業者都包括在內。

國稅局指出,業者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時限各有不同,若是憑券飲食者,應在售出票券時開立;非憑票券飲食者,則應在結算時開立;外送者應在送出時開立。

國稅局舉例,結婚新人在飯店預定婚禮宴席,提前給付訂金,飯店業者雖無須在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等到完成婚禮宴客結算餐費時,再由飯店業者併同宴席訂金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餐飲業應在結算時開立發票,買賣業多數也是以發貨或收款時開立,除非另有約定須買受人承認才生效時,才是以買受人承認為開立發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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