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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挪用車牌 罰牌照稅二倍

本文共36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地方稅務局提醒,颱風淹水造成民眾車牌遺失,若遺失車牌將同一車主的其他車輛號牌挪用,或因撿到他人車牌,將其他車輛號牌掛在自己的車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被處以應納牌照稅二倍罰鍰。

7月凱米颱風重創南台灣,退水後有民眾上網協尋車牌,或在路邊、草叢處撿到他人車牌,導致8月出現多起冒用車牌的社會案件。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每輛車領取的號牌是屬於該車專用,不能拆下給其他車使用,也不能掛其他車號牌行駛,一旦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被查獲,不論是移用號牌車輛或是被移用號牌的車輛,都會被處以該車輛全年應納牌照稅二倍罰鍰。

舉例來說,陳先生有轎車與休旅車各一輛,每年應納牌照稅各為7,120元、1萬1,230元,休旅車車牌因淹水遺失,於是將轎車號牌掛在休旅車,上路後被查獲,即使車主都是陳先生,仍屬於移用車牌,須處罰應納稅額二倍罰鍰,共3萬6,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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