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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境內外資產 三點不漏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588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廢境內外固定資產及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等存貨相關規定,須留意三件事,包括須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檢附資料核實認定、報請稅局核備。

公司常見的報廢樣態共分為三大類,分別為境內固定資產報廢、境內存貨報廢、境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在列報報廢損失時,大原則雷同,都必須備妥相關資料、核實認定,但細節各有不同。

首先,報廢境內固定資產,主要是因特定事故導致未達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營利事業報廢方式必須提出會計師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並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另外也要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

其次,境內存貨報廢,則是以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存貨,因過期、變質、破損等情況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

這種情況下,報廢也須有會計師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同時要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並依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最後,若為境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則是因特定因素須就地報廢。報廢方式則是要依規定,依照本國會計師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事前也要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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