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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離境不返回 先繳綜所稅

本文共44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外僑,若於年度中途離境、不再入境,應依照當年度在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度日數之比率換算減除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等,並在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所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境內居住的外僑,若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一般是在隔年5月1日至31日向居留地國稅局申報,但若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就應在「離境前」完成綜所稅報繳。

依《所得稅法》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個人,應依規定課徵綜所稅;非境內居住個人,而有我國來源所得者,除另有規定外,應分別就源扣繳。

外僑因在台居留期間不同,分為非我國境內居住個人(非居住者)與境內居住個人(居住者),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以同一課稅年度居留滿183天者作為分水嶺。

居留天數183天以上者,應將該年度在境內取得各類所得、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報繳綜所稅。

若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未滿183天,或外僑沒有提供證件證明居留天數滿183天,扣繳義務人應依非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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