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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透過發行「員工認股權」等獎酬計畫留才相當普遍,但當獎酬對象是關係企業員工,例如大型企業因人才調度或公司被收購,以母公司股票獎酬子公司員工,稅務上薪資費用認列該如何處理才不會踩雷?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丁英泰建議,有三點須特別注意。
丁英泰舉例,當甲公司(母公司)百分之百收購乙公司(子公司)股份時,雙方通常會商議就乙公司發行的「員工認股權」,於既得條件達成後,轉由甲公司發行股票給乙公司員工。
母公司發行自己公司認股權給子公司員工時,稅務上該如何認定?丁英泰解釋,早期稅局認為在此情形母、子公司都不能認列薪資支出,不過後來發現這種作法會導致財稅處理不一致,財政部才在2018年發布函釋,認為有助集團企業獎酬集團內員工及留攬人才,准予子公司認列薪資支出,讓財會處理一致。
不過由子公司認列薪資支出仍要注意三點,丁英泰提醒,第一,依照函釋說明,薪資支出是在股票獎酬的既得期間內認列,但在員工最終沒有執行認股權,導致認股權過期、失效時,子公司應「校正回歸」先前已認列的薪資支出,否則即有漏報所得風險,特別是由子公司員工執行母公司發行的認股權,涉及兩間公司的法令遵循,操作上要很小心。
第二,丁英泰指出,處理這類情形,要特別注意發行認股權的母公司是「外國公司」時,雖然境內子公司仍可認列費用,但認列時點不太一樣,依照函釋,在發行認股權的公司是外國公司時,必須等到員工實際執行認股權、真正取得股票年度,才能認列薪資支出。
第三,丁英泰表示,子公司在稅上可認列薪資支出的規定,只有在母公司發「股票獎酬」給子公司員工時才適用,近期有許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235條的員工分紅規定,以發「現金」的方式給子公司員工,此時就不在前述函釋適用範圍,此時母、子公司反而都不能認列薪資費用,在稅務申報上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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