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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私地取得停車場證 享優稅

本文共355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台中市稅務局提醒,私有地上興建停車場供民眾使用,只要取得交通主管機關核發的停車場登記證,納稅人可在今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按千分之10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要從申請的次年起才能適用。

台中市稅務局說明,停車場用地已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須重新申請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今年可在9月23日前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繼續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不過,依照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者,非屬行政院核定範圍,不適用特別稅率,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共分成六級,課徵稅率從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

稅務局提醒,適用特別稅率的用地,當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減時,應自原因、事實消滅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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