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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單理賠 要課遺產稅

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壽險商品雖指定受益人,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聯合報系資料庫
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壽險商品雖指定受益人,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聯合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600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透過保單傳承財產要注意,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18)日提醒,購買未經我國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雖已指定受益人,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老張在生前投保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商品,死亡時核算保單價值1億元,老張兒子沒把這筆錢計入遺產總額申報,被查到時,兒子主張父親有指定受益人,因此無須計入。

國稅局表示,經查後,發現老張生前是投保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商品,外國保險公司沒有依照《保險法》經金管會核准,與傳統經過金管會核准的保單不同,依規定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課稅。

國稅局說明,一般保單經過金管會核准後,在我國販售,若保險有指定受益人,最終核發的人壽保險金可不納入遺產總額,不過老張案例非我國保單,而是境外保單,以保單價值1億多元計算,須補徵遺產稅2,000萬餘元,並處罰鍰1,600萬餘元,加總約3,600萬元。

除了保單類型要留意,國稅局提醒,國人經常用保險進行投資理財或資產傳承,若要等到子女成年後,變更原購買保單要保人,形同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給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的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舉例而言,老李2011年1月1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保單,等到兒子成年時,在2024年8月1日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子,保單在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600萬元,應計入2024年度贈與總額600萬元,因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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