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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牧民」注意,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25)日提醒,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仍應依規定報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副局長李志忠表示,隨著行動裝置載具的興盛,數位遊牧族群受僱國外公司,帶著筆電環遊世界,一邊旅行一邊上班,對產業也是收入來源,若來到台灣「遊牧」期間提供勞務,像是從事商務活動、市場調查、技術服務及管理服務等,累計達90天就要報繳台灣所得稅。
實務上,外僑人士來台遊牧辦公,經常誤以為境外雇主給付的勞務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所得稅申報或誤申報為海外所得,導致不小心違規。
李志忠舉例,外籍人士A君受雇於B國公司,2022年經公司外派來台從事專門技術工作,當年度在台居留超過300天,薪資所得雖是由B國公司直接撥入其B國銀行帳戶,以為薪資非台灣所得來源,而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
李志忠解釋,以此案例來看,由於我國與B國簽有租稅協定,國稅局透過資訊交換方式獲悉B國公司2022年給付A君薪資所得400萬元,據此核定補稅68.1萬元,並處以罰鍰。
據了解,目前我國有簽租稅協定且能進行稅務資訊交換(CRS)的國家有三個,包括日本、澳洲、英國。
李志忠提醒,外僑在台居留超過90天,居留期間若有取自境外雇主給付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自行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綜所稅申報,如有短漏報或未申報情事,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將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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