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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企業在低稅負地區設立CFC(受控外國企業),保留盈餘不分配避稅,台灣CFC制度已在2023年上路,有關CFC轉投資非低稅負地區事業在2024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其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盈餘,得免依CFC制度規定,將該盈餘分配數列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勤業眾信會計師提醒,依時間分兩類,留意檢附文據規定。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表示,目前CFC施行初期,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可能對CFC法令尚不嫻熟,許多申報計算、文據準備及提示的規定需要遵循,提醒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務必多加留意,並特別注意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的文據規定,以免喪失納稅義務人依法應有權益。
陳建宏指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應依規定申報並揭露CFC相關資訊,若CFC不符合豁免規定,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應計算申報CFC投資收益,揭露資訊及檢附文件可依照提示時間點區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所得稅申報時檢附文件,包括營利事業或個人與關係人的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及持有比率、CFC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其他財務報表替代文據)、CFC前十年虧損扣除表、CFC投資收益計算表、營利事業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中所包含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納稅憑證、CFC的轉投資事業股東會議事錄或同意書、CFC的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第二類,國稅局調查函送達後一個月內提示或敘明理由申請延長一個月提示文件,包括利事業或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CFC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CFC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證明文件、選擇CFC持有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者,應備妥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
另外,因CFC當年度虧損可後抵十年,陳建宏提醒,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須格外留意虧損後抵的三適用要件,且三項要件均須符合,包括一、應於所得稅申報時檢附,關係人結構圖、CFC財務報表(可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六個月提示)、CFC前十年虧損扣除表、及CFC投資收益計算表;二、依限計算填報申報書—CFC十年虧損扣除申報表;三、經國稅局審查核定。
陳建宏表示,在CFC施行初期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可能對CFC法令尚不嫻熟,許多申報計算、文據準備及提示的規定需要遵循,提醒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務必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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