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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海外所得都非屬稽徵機關會提供的資料,需要民眾額外申報。
台北國稅局提醒,無論金額多少,納稅人都要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若在當地已繳稅款,得另外檢附完稅證明,才能抵扣。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無論金額多少,納稅人均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海外所得是單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如果遇到大陸地區來源已在當地繳納所得稅,國稅局指出,必須取得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大陸地區納稅證明,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2年度漏申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150萬元,經查獲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後,核定調增應納稅額32.4萬元,但甲君說明該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人民幣4萬889元(約新台幣18.05萬元),並提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且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大陸地區納稅證明供核,用原本稅額32.4萬元扣除18.05萬元,最終核定補徵稅額14.35萬元並處罰。
國稅局提醒,202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雖已結束,納稅人如發現該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短漏申報,請儘速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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