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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供CFC財報 11月30日截止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今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稅結算申報。 聯合報系資料照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今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稅結算申報。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63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今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今年5月申報延期提供CFC的財務報表,最長延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也就是必須要在11月30日完成。

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均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財務報表。

當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上述文件,而申請延期提供者,北區國稅局指出,應留意相關規定,包括「申請延長提示期限」,也就是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供後,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採曆年制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也就是須在11月30日前完成。

此外,營利事業提供的CFC財務報表應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相同,並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若營利事業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CFC財報真實性、並經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得以文據取代簽證。

國稅局提醒,未依規定辦理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投資收益,如營利事業拒不提供文件,依規定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並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逾限提出導致不得選擇「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的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也不得適用CFC前十年虧損扣除,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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