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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另一位營業人(B2B交易)時,依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給買受人,若誤開成二聯式,應記得作廢後重開三聯式發票,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三聯式發票應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國稅局說,若營業人誤將三聯式發票開成二聯式發票,依營業稅法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低不可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若屆期仍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按次處罰,第二次後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2%,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國稅局舉例,甲營業人銷售20萬元貨物給乙營業人,僅開立二聯式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發票未載明乙的統一編號,也未將交易金額區分為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處1%罰鍰、即2,000元,通知後仍未補正,再罰2%罰鍰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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