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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海關緝私處分不服 關務署:30天內書面提複查

本文共526字

聯合報 記者呂俊儀/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今日表示,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對於海關所核發緝私處分書不服,於收到相關行政處分隔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以保障自身權益。

關務署副署長陳世鋒說明,過去平均每年發出500多案緝私處分書,統計近3年緝私案件因「逾期申請復查而不受理」的案件比率約為6%,籲請民眾特別注意。而這些處分書的樣態像是原產地申報不符,或貨品金額不實等。

關務署說明,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第1項規定,海關對依該條例處分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陳世鋒說,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該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的隔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復查案件將由原處分海關召開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若申請復查逾越法定期間,該復查案件依法應為不受理決定。

有關海關受理日期之認定,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復查申請書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提出者,以受理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若民眾受限於郵局寄送之營業時間或未及備妥相關書面表格,可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申請復查」系統,先以線上填表方式提出,並於申請翌日起3日內補送復查申請書紙本,以符合書面法定要件,受理日期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提出申請日期為準。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民眾對海關緝私處分書不服,於收到相關行政處分隔日起30日內,依...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民眾對海關緝私處分書不服,於收到相關行政處分隔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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