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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售藝品 申報最低稅負

本文共41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個人到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收入,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最低稅負,所得加總超過扣除額後,須按基本稅率20%計算稅額。

個人最低稅負免稅額原為670萬,自2024年起,隨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調高至750萬。

台北國稅局表示,只要是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個人,依規定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就是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最低稅負申報。個人全年海外所得合計若未達100萬元,免予計入;但若超過免稅額,超出部分就必須按基本稅率20%計算個人最低稅負。

國稅局舉例,小明2021年申報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但當年他在法國出售收藏的藝術名畫,並取得出售價款1億元,但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最低稅負,也未提出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按成交價20%計算,短漏報海外所得,減除當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剩1,330萬元需以20%計稅,應補稅266萬元,並處三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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