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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課徵 8月31日為基準日

本文共337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地價稅已開徵,有民眾早已賣掉土地,卻仍接到地價稅單,基隆市稅務局對此表示,因為地價稅課徵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當天仍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會被認定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人。

基隆稅務局表示,簡單來說,8月31日當天,土地在誰名下,誰就會接到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單,不論持有土地時間長短,皆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因此,如果在9月1日(含當日)後才辦完土地移轉登記,仍會由原所有權人繳納該年度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無法要求稅務局據以變更納稅人,或是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分開計算地價稅。實務上,為避免日後爭議,買賣房屋時最好在契約書中,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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