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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AI 造假成本趨近於零、AI 犯罪如影隨形,法律發展能否趕上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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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博觀點/泰國投資限制 大解碼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慧展。凱博/提供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慧展。凱博/提供

本文共761字

經濟日報 黃慧展

近年來泰國政府不斷擴大招商引資的力度,伴隨著其經濟政策的開放及基礎建設的推進,加之企業主為了規避因地緣政治衝突衍生的經營風險,這使得不少台灣企業考慮選擇到泰國設立公司及生產營運據點。

泰國外商經營法(Foreign Business Act)裡有規定限制外資經營的行業,這些限外行業需要泰方股東持股超過50%的公司才能合法經營,除非公司能獲商務部批准取得外商經營許可證(FBL),外方股東才能以全外資公司開展經營部分的限外行業。但FBL目前不容易申請,並且持有FBL的公司其實沒有額外的稅收優惠,亦不被允許購買土地。

外方股東如計劃以全外資公司在泰國開展經營,亦可依照符合政策要求的經營項目別,向投資促進委員會申請投資促進證書(BOI)。一旦取得BOI,則該全外資公司還可享有如企業所得稅、進口增值稅及關稅減免等稅收優惠,以及可享有外籍人員工作簽證辦理不受限制、可申請購買土地許可等非稅收優惠。但申請BOI的經營項目別主要是以製造業、高科技行業、研發中心等項目為主,如果是服務業或貿易業公司,由於經營項目不符合政策要求,一般較難申請到BOI。

如經營限外行業不能取得FBL或BOI,則外方股東也可考慮與泰方股東合資的模式開展經營。但形式上與泰方合資的模式,實質上可能是讓泰方股東代持合資公司部分股權的安排,使合資公司符合經營限外行業的持股比例要求。如需採用合資公司模式,外方股東為減少對公司控制力偏低的風險,需要對公司股權預先做安排,比如:簽署代持協議、分散股權由多位泰資股東代持、辦理股權質押、或是由泰資股東提前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等。

近年因應台灣產業全球化布局,跨境公司設立需求大增,但各區域法令、文化差異大,建議慎選優質會計事務所合作,才能第一時間規避未知風險,扶植企業永續經營成長。(作者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慧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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