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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賣抵押品 別漏報銷售額

本文共503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的抵押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如都屬於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雙方都須開立統一發票,千萬別漏報銷售額,如有漏開、漏報,除了可能面臨補稅,也可能被國稅局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財政部曾在2010年7月19日發布解釋函令指出,當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的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的質押物,債權人及債務人若都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均應開立發票。

北區國稅局舉例,債務人甲公司因借款,將所有機器設備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給債權人乙公司,後來因未依約清償借款,乙公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拍賣售出抵押物給丙公司,拍定價格為3,000萬元。

國稅局指出,乙公司隨即開出3,000萬元統一發票給丙公司,在還沒收到丙公司支付的價金前,通知甲公司也要記得開立3,000萬元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但甲公司遲遲未開立。

國稅局隨後認定甲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依營業稅法規定,要求甲公司補稅142萬餘元,還須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非經由法院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除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也要通知債務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作為進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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