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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 須符合自住要件

本文共337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地主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土地必須符合自住要件,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稅務局表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定退還土增稅後,要自登記日起算五年列為管制期。

稅務局解釋,列管期除非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導致新購地沒有戶籍,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外,其他只要戶籍遷出造成空戶,或再行移轉或供出租、營業使用等未符自用住宅用地情形,均會被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增稅。

稅務局舉例,有民眾在2023年3月15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辦完移轉登記,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後,於2024年4月3日又將該重購地全部出租,因在五年內未作自用住宅使用,稅務局查獲後即發單追繳原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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