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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商家漏稅 雙重處罰

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依規定無須計算繳納營所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依規定無須計算繳納營所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539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依規定無須計算繳納營所稅,而是列為獨資資本主、合夥人的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如出現短漏報所得,除個人綜所稅需補稅、處罰外,另也要依營所稅率及裁罰倍數計算金額加以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稅政及符合國際趨勢,自2018年起,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此時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其個人綜所稅申報,如出現短漏報所得額,除了個人綜所稅應補稅及處罰外,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舉例來說,甲獨資商號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200萬元,後經國稅局查獲漏報所得額100萬元,該商號資本主除因綜所稅漏報營利所得100萬元,遭到補稅及處罰外,該商號雖無需補繳應納營所稅,但仍應就國稅局核定短漏報的所得額100萬元,按當年度適用的營所稅率20%計算出金額20萬元,處二倍以下的罰鍰。

國稅局提醒獨資、合夥商號在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正確申報計算所得額,若因疏失而有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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