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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申請終止國安案審訊 遭高院駁回

本文共861字

中央社 記者張謙香港29日電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將於9月開審,他先前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但高等法院今天頒布書面判詞,駁回有關申請。

綜合港媒報導,3名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下午頒布書面判詞,一致否決有關擱置法律程序的申請。

據報導,判詞指出,黎智英提出的理由,無論個別或整體而言都不成立。考慮到案件的罪行性質及嚴重程度,「沒有證據證明國安委不真誠行事」,以及被告選擇大律師的權利並非絕對的權利。法庭認為,案件應該進行審訊。

判詞又指出,英國御用大律師歐文(Tim Owen)在香港不具全面執業資格,而被告仍可得到一家律師事務所和由6名大律師組成的團隊提供服務,他們對處理刑事案件都擁有豐富經驗,被告也可以得到公平審訊。

港區國安法2020年中生效後,黎智英因被控涉嫌違反此法被捕,並因非法集結等罪嫌而被判入獄。

黎智英2022年就其國安法案件聘請歐文為其辯護,最初獲得高院批准,其後終審法院維持高院的裁決。但港府窮追猛打,行政長官李家超其後提請全國人大就國安法作出解釋。

2022年12月30日,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國安法第14及47條的釋法草案,內容大致是海外律師能否處理香港國安法案件,屬於國安法第47條的規定,亦即行政長官認定的問題,應當得到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處理。

如果香港法院沒有提出申請,香港國安委應根據第14條規定,履行職責,就相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大致而言,這次人大釋法意味著,行政長官最終可決定相關案件能否聘請海外律師,但首先由法院方面提出;如果法院沒有提出,國安委就要作出決定。

在這次釋法後,國安委認為黎智英聘用歐文構成國安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建議入境處拒絕其來港工作簽證申請。

為此,黎智英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包括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歐文為其抗辯的決定,以及要求永久終止其國安法案的聆訊,但都先後遭到高院否決。

香港國安法第47條列明,香港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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