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436字
行政院會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新建物符合一定條件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太陽光電。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後續會找相關公會及團體溝通,牽涉到子法訂定,未來修法通過後,會另訂「日出條款」,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是參考德國柏林太陽能法,在德國是針對面積逾50平方公尺的新建、既有建築物翻修改建,自2023年起要求設置30%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不過台灣與德國的日照條件、建築量體規模不同,台灣對於何謂「一定條件」、「一定裝置容量」,目前尚未定案,營建署官員表示,後續還要再蒐集各界意見。
官員也表示,經濟部修法也參考德國,納入「排除條款」,針對受光條件不足或特殊建築兩種情形,可免依前述規定設置光電設備,未來都會透過子法規範。
其中何謂「受光條件不足」,官員表示會列出客觀條件,以利實務遵循,主要是指外部建築物或地形條件導致受光不足,則不強制設置光電;至於特殊建築可免除情形,官員舉例,例如古蹟、文化資產等,或部分特殊情形經內政部認定顯然不適合設置光電設備。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