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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告陳金德違反選罷法 全案不起訴

本文共560字

中央社 記者沈如峰宜蘭縣24日電

去年宜蘭縣長選舉期間,爭取連任的國民黨林姿妙控告民進黨前代理縣長陳金德涉嫌以行動劇影射她涉貪,意圖使她不當選。全案日前經宜蘭檢方偵結,不起訴處分。

台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認為,無法證明行動劇與陳金德有關,且林姿妙當時是縣長、也是縣長候選人,應受選民及競選對手檢驗。

林姿妙認為,陳金德當時是民進黨宜蘭縣長候選人江聰淵競選總部發言人,竟拍攝「妙妙三部曲」行動劇及影片,散布內容為「妙妙涉貪案關鍵角色,失蹤多時的皮箱...裝的都是妙妙的違法文件」、「我來為各位示範特殊洗錢法,洗錢三缺一等你來加一,宜蘭首創特殊洗錢」等話語,陳金德所為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意圖使人不當選。

陳金德表示,他是應競選總部邀約到記者會現場,行動劇跟影片與他無關,到記者會前,他也不知影片內容,也沒有參與影片製作。

檢方認為,此案僅有林姿妙單一指述,陳金德雖然在記者會現場,但並不足以認定影片是陳金德製作。此外,林姿妙當時是縣長,又是縣長候選人,個人行為是一般大眾所關心注意,影片中的言論內容,或許雖帶有負面評價及尖酸文字,但林姿妙既然要參加競選,應受選民及競選對手的檢驗。

林姿妙、林姿妙女兒林羿伶與宜蘭縣政府團隊等涉及貪污、偽造文書、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嫌,去年8月23日被宜蘭地方檢察署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全案已由宜蘭地方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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