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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台灣大告 NCC:尊重、但電信事業應積極落實法遵義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圖/本報資料照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圖/本報資料照片

本文共699字

經濟日報 記者黃晶琳/台北即時報導

台灣大哥大(3045)(3045)因合併案所附加之多項附款,造成合併案綜效損失,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尊重。

不過NCC說明,依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不得逾法定限制,此一規定在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前即已知悉,且合併申請案經頻率資源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亦已判定合併後台灣大哥大在1GHz以下有違法超頻10MHz的狀態,由於申請合併公司未能於申請前先行處理超頻情形。NCC對於該等業者合併案核准後可能造成之違法狀態,以附附款方式,請存續公司應於113年6月30日期限內,處理超額頻寬。

NCC表示,提供三種方法採取,並經數位部核准,完成超額頻寬處理,一為自主繳回超額頻寬,二為轉讓予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三為與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交換。NCC強調,以上均依法行政,且由當事人自主考量處理方式。

NCC進一步說明,有關台灣大哥大稱遠傳電信(4904)(4904)申請合併案亦有超頻狀態,似有差別待遇一節,經查遠傳電信於合併後6GHz以下僅超過法定頻率上限3MHz頻寬,未達歷次釋照單位頻寬5MHz,如要求其繳回,反不利於頻率使用效率及公共利益。

NCC表示,針對不同合併案,本會均以頻率使用效率作相同考量,未有差別待遇。

NCC強調,存續業者明知有違法之可能即應積極改正,NCC為顧及健全產業發展、維繫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已賦予業者相當期間履行附附款事項,該等合併案均採相同法規並秉持一貫標準辦理,呼籲該公司亦應積極落實法遵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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