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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宕20多年 立院終於三讀消防設備人員法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今日院會。記者邱德祥/攝影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今日院會。記者邱德祥/攝影

本文共1090字

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會今三讀「消防法」修正案和「消防設備人員法」,明定各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現行由建築師、電機技師等代理的暫行制度,落日條款為本法施行後的5年止。

台中衛爾康西餐廳20多年前大火釀嚴重傷亡,催生消防法在1995年修正,規定「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的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當時考量消防設備人員制度剛上路,人數可能不足,因此允許暫代人員暫時性地補充。

「消防設備人員法」卡關20多年,草案在立法院6進6出,因牽涉暫行人員與水電技師等相關職業的工作權甚鉅,多年來立法未果;經與各方團體充分溝通及朝野立委協商後,於今日院會完成立法程序。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由消防設備師為之

三讀條文明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但不得由同一消防設備師同時為之。違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不過,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可執行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則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目前消防設備師/士是經考試院專技高普考筆試及格後,接受270小時或180小時的消防訓練及格取得證書,經內政部申請取得證書即可執業。未來消防設備人員必須具2年消防實務經驗才可執業,相關細節將於施行細則另訂。

消防設備人員擅自執行業務的處分及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消防設備人員未依法取得證書擅自執行業務;以及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應予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的懲戒處分及罰鍰。

考量暫行制度已實施28年,在推行之初,擁有證照、可執業人數不足,三讀條文也明定,現行從事相關工作的專技人員,落日條款為條文修正施行後的5年止。

消防法此次共修正27條條文,重點在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同時要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增設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危險物品場所遴用保安檢查員,強化場所自主防災;若石油煉製業發生災害,課予業者主動通報責任。

內政部消防署說明,以往營業場所消安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給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處罰。這次修法後,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原本6千至5萬元,提高到2萬至30萬元。

三讀條文也賦予消防機關在執行火警、災害搶救等緊急救護任務時,可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個人資訊,電信事業不可拒絕;但相關資料內容應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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