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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法三讀 破壞反應器最重罰1億

本文共860字

中央社 記者林敬殷台北30日電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無論是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功能正常運作,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為強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保護,防杜破壞情事發生,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行政院將涉及8個部會22項法規以一致性修法方式,就所轄重要關鍵設施,以專條方式明定罰則,確保關鍵設施的防護。

此次修法重點為:一、實體設備及資通系統均納入保護範圍;二、依侵害行為樣態設計層級化刑責,情節由輕至重依序為,危害功能正常運作、意圖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致災、致重傷;三、處罰未遂犯。

實體破壞部分,三讀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及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前述情形致釀成核子事故者,加重其刑至1/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資通系統部分,三讀條文明定,對核子反應器設施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式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施;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的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前3項情形致釀成核子事故者,加重其刑至1/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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