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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擬提修法 業者未訂消防計畫致人於死最重關7年

本文共934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29日電

屏東工廠大火造成消防員殉職,政院明天將提出第2波修法,著重業者責任。未來一定規模業者等若未訂定、未落實消防計畫,或廠區內未有相應的火災警報器等設備致人於死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屏東明揚工廠大火後,部分基層消防員訴求組工會、提升職業安全,對未依法提供救災協助造成消防員傷亡的工廠管理權人課以刑事責任等;行政院日前已與考試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醫事、關務、主計、警察5類人員可組專屬特種協會,警察與消防因專業性質不同還能分別組織協會,並明定可協商議題包含勤休方式等8類。

行政院會明天將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內政部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院官員說,第2波修法鎖定業者責任,除增加罰金,也回應消防基層訴求課以業者刑責部分。

關於消防法修法內容,官員表示,修法在現行規定中增訂要件,要求一定規模以上或廠區內達到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的業者,必須訂定或落實消防防護計畫防災計畫,且要有相應的火災警報器等設備,違反上述規定致人於死者,將重罰新台幣100萬至500萬元,處1年至7年有期徒刑;若致人重傷則可罰50萬至250萬元,處6個月以上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也加重現行罰則,工廠及儲存化學品的場所若未提供位置平面圖等必要消防搶救資訊,罰鍰將自3萬元以上至60萬元以下,提高至上限300萬元;未指派專責人員統籌罰則,也將從罰鍰5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上限拉高至1000萬元。

官員說,消防法修法其他重點則包含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提高廠商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盼能強化公共安全並敦促公司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

至於工輔法修正內容,官員表示,草案修正工廠違反製造、加工及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的申報義務時,工廠負責人罰鍰金額上限由現行最高額5萬元增加為500萬元,並要求工廠負責人重視危險物品申報,以利工廠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防災及救災。

而提升職安部分,產官學研目前尚未達成共識。官員說,消防人員職務特殊,現行消防法主要是規範民間業者責任,公務人員保障法針對公務員個人權益,職業安全衛生法則是著重雇主應盡之責,目前尚未達成共識,將持續與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討論後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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