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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完備法令規範,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土石採取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違法抽砂行為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者,沒收之。
現行土石採取法規定,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還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告的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限制、禁止水域,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雖然現行規範也有規範經判決沒收確定的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的去化措施,但為避免犯罪行為人,以抽砂船或其他機械設備非屬其所有為由,或無證據證明船主為共犯,規避罰責,民進黨立委蔡易餘等人提出土石採取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等語,盼完備法令規範。
包括經濟部、農業部、國防部、海洋委員會等部會,對於蔡易餘等人提案都表示支持和尊重,評估可以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完備海巡第一線人員執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修正通過土石採取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基於體例,將草案條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修正為「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者」,其餘均依立委提案;草案後續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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