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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通過草案 憑證機構簽發數位簽章同親簽

本文共976字

聯合報 記者陳熙文/台北即時報導

電子簽章法多年未修,行政院院會今拍板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以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益。

為增進我國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數位部提出「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以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益。行政院今舉行院會,並於院會中拍板通過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期盼透過本次修法,能促進台灣在數位經濟、電子化政府、電子交易、數位金融及電子商務等領域更蓬勃發展。

數位部表示,本次修法包括六大重點,將有助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讓電子簽章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

數位部指出,修法重點包括,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的機會。

此外,草案也明定經政府許可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行政機關欲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法」,應以「法律」排除,並給予過渡期間;外國憑證機構的許可原則增列「技術對接合作」。

數位部次長李懷仁指出,數位部處理的是技術面,採用電子簽章技術後,能驗證簽署人的身份,至於跨境或數位平台是否採用,目前法律並未強制授權,或要求這些行業一定要採取電子簽章,而是採用「相對人」的概念,如保險公司採用電子保單時要先詢問投保人意願,若投保人仍希望使用紙本文件,保險公司就必須尊重,反之亦然。

李懷仁指出,電子簽章是種技術,不只個人可用,法人亦然,無論是公司行號、商業行為都可適用,此次修法還有含括技術對接,國外憑證機構經過數位部許可,國內外企業即可使用電子簽章簽訂契約。

李懷仁解釋,電子簽章和數位簽章的強度和效力不同,數位簽章效力較高,在法制效果上會推定為本人親簽,主因是數位簽章運用演算法和加密技術,簽署時必須透過加密私鑰,且私鑰是透過政府審定許可機構所發出,類似像戶政事務所發的印鑑證明,代表這是政府看過的印鑑證明,公信力就在這邊。他說,數位部會去審查憑證機構,只要經過審查、達到一定安全等級才能被稱作數位簽章。

行政院今日召開院會。記者余弦妙/攝影
行政院今日召開院會。記者余弦妙/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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