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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今天首次開會確定調閱範圍,包含鏡電視申設與營運資料、NCC行政調查報告等。調閱小組決議,相關部會十天內把資料送達立院,若資料涉偵查不公開應以書面通知。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閱專案小組」成立後今天首度舉行會議,討論小組調閱文件範圍及相關事宜。
為釐清調閱範圍,擔任小組召集人的民眾黨立委林國成與國民黨立委魯明哲等人共同提出草案,明定調閱範圍包含鏡電視申設、審照及換照過程資料,以及鏡電視案董監事審查資料、NCC審議過程諮詢單位意見函件、鏡電視營運階段資料、接獲檢舉且於行政調查中的相關事證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表示,立法院成立調閱小組是立法院的權利,他予以尊重,但依照大法官釋字729號解釋,調閱範圍須為目標明確的特定議案、調閱權與立委行使職權有重大關聯、非屬法律禁止者為限,應先釐清前提,才能判斷能否提供鏡電視申設、營運階段文件。
林國成表示,若NCC不便提供,依照「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應以書面釋明原因,請NCC能提供盡量提供。
魯明哲表示,若鏡電視申設過程沒有問題,透過這樣的檢驗就能消除外界疑慮,希望NCC抱持開放態度,盡快提供可調閱資料。
民進黨立委蔡其昌表示,雖然支持調閱權,但立法院不能帶頭違法、違憲亂政,他認為調閱資料若涉及偵查不公開或違憲,NCC應以書面說明不能提供的理由;民進黨立委何欣純表示,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NCC可能沒辦法提供所有資料給調閱小組,她建議給予NCC一些時間盤點可提供的資料。
林國成強調,他與國民黨立委提案要求NCC提供的文件,並不涉及違憲和偵查不公開,若NCC真的覺得窒礙難行,就以書面通知調閱小組。
最終,朝野達成決議以立委提案作為調閱資料範圍。林國成裁示,小組調閱資料請相關部會十天內提供,將資料存放於立法院群賢樓501會議,並派員管理保管,不會把資料單獨給個別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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