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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賴振昌今天說,台中市政府在辦理縣市合併的勞工退休給付竟差別待遇,不符勞動法令應全國一致適用;都市發展局與秘書處遇事畏難規避、互相推諉,罔顧弱勢勞工權益,遭監院糾正。
賴振昌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察院受理民眾陳情,從民國86年5月1日開始任職於原台中縣政府工務處工程科違章建築拆除隊臨時工,在縣市合併後,才轉到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賴振昌說,據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稱,陳訴人沒有在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拆除隊95年1月16日奉准簽的勞工退休金新(舊)制清冊名單裡面,不符合資格,無法結清舊制年資,但原台中市政府相同工作性質的員工,卻可計算舊制年資,實屬不公。
賴振昌指出,陳訴人在縣市合併前後的工作內容及性質,與台中市政府拆除隊員工都相同,台中市府卻厚此薄彼予、差別待遇,不符勞動法令應全國一致適用;依勞基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台中府核有違失。
賴振昌說,依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意旨及歷年實務判決,都採「有利於勞工之解釋」,而台中市政府卻採用「最不利於勞工之函釋」,戕害弱小弱勢勞工權益。
賴振昌表示,有關陳訴人有無舊制勞工退休金年資的疑義,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及秘書處間,公文往返歷程長達10年之久,仍有疑義未能解決。遇事畏難規避、互相推諉,處事顢頇迂腐、昏瞶卸責,罔顧弱勢勞工權益,並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都市發展局及秘書處都難辭其咎,核有怠失。
賴振昌說,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動輒千億以上,其中浪費、無效率支出不知凡幾;台中市政府卻對自己拆除隊臨時工區區數十萬元的退休金斤斤計較,百般刁難的行徑,令人感嘆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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