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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無黨籍前立委候選人馬治薇,去年4至11月多次赴陸接受中共指示,登記參選立法委員,分別以美金、泰達幣等多種管道,收受陸資約新台幣106萬元作為選舉經費,並提供我國機關資料作為回饋,桃園地檢署日前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反滲透法及國家安全法等罪嫌提起公訴。桃園地院今判決,依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8月,另國安法及反滲透法部分則獲判無罪,可上訴。
桃園地院說明,馬治薇為今年1月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市第一選區候選人,在去年4月前赴中國大陸時結識大陸地區名為「冰姐」、「阿浩」等人,後續在同年4月間至大陸地區時,先與「冰姐」、「阿浩」碰面,商議由馬治薇提供我國政府組織人員資料等資訊,以換取「冰姐」、「阿浩」給與金錢上的資助。
返國後她透過管道取得「中華民國111年9月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含總統府、監察院、考試院、行政院、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等行政機關及情治單位,內頁載有「限公務使用,嚴禁轉載」之文字,將名冊拍照轉存PDF檔傳送給「冰姐」、「阿浩」,並先後收受「冰姐」、「阿浩」的資助,以美金、泰達幣等多種管道,收受陸資約新台幣106萬元作為選舉經費。
針對違反個資法部分,法官認為馬治薇雖否認犯行,但「冰姐」、「阿浩」非我國立法院人員,無與中央各部會人員聯繫之必要,卻傳送載有各部會、黨團大量聯絡相關名冊,將個人資料外洩至大陸地區,以此換取「冰姐」、「阿浩」的信任,並藉此獲得金錢資助,自有不法意圖,衡酌馬治薇犯罪後否認犯行的態度,處有期徒刑8月,犯罪所得美金及泰達幣均依法沒收或追徵。
至於被起訴違反國安法、反滲透法部分,法官則認為,因馬治薇提供中國大陸的聯絡名冊文件並非政府核定之機密,而情治單位人員的名片也是公開資訊,與公務上應秘密之資料無涉,且尚無積極證據可認「冰姐」、「阿浩」為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因此不另為無罪諭知,可上訴。對於桃園法院判決結果,桃園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將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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