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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因蘭嶼核廢遷移計畫跳票,遭核能安全委員會認為是人力不足、無法獲得地方民眾支持,進而影響地方政府辦理公投的意願,台電被裁罰1000萬元,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台電撤銷罰鍰確定。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2016年7月對台電公司開罰,主張因貯放在蘭嶼的低階核廢料遲未遷移,台電未能於2016年3月底前提出最終處置場址,依法開罰台電1000萬元。
台電提行政訴訟主張,當初建議候選場址已經公告,經濟部也函請候選場址的台東縣與金門縣政府辦理公民投票,但2個地方政府拒絕配合,不能據以認定台電不作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台電並無地方政府監督權責,請求撤撤原處分為有理由,判台電免罰,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
北高行更一審認為,不能認定台電等組織改造與後續建議候選場址未能舉行地方性公投的結果有何因果關係,原處分裁處台電有誤,判台電免罰,案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案,台電免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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