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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 菸酒稅法等罰鍰改採彈性裁量

本文共511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12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等草案,將現行按「固定」比率及倍數裁罰的規定,修正為按「彈性」比率及倍數,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個案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

為了增加稅務彈性,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土地稅法第54條修正草案、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修正草案,以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宋秀玲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整體修法主要是為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裁量權,也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根據草案,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現行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的罰度,修正為「2%以下」;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轉賣或移用牌照者,其罰鍰裁處倍數分別由「1倍」、「1倍」、「2倍」修正為「1倍以下」、「1倍以下」、「2倍以下」。

另外,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的倍數由「1倍至3倍」修正為「3倍以下」,刪除最低1倍的規定。同時,刪除民國91年1月1日廢止菸酒專賣制度過渡期間度罰則規定,而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將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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