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845字
雲林地方政府發函能源署,要求中央做再生能源總量管制、釐清審查規範,並揚言,在中央訂定審查規範之前,雲林縣政府暫緩核發再生能源發電廠、儲能系統等主管機關同意許可。據了解,雲林縣槓上中央源自於近年光地變案頻傳,但現在各項審查規範缺乏明確的遊戲規則,嚴審挨批卡關、寬鬆又成圖利,地方人士直言,「不能你要推光電、我們來埋單吧?」因此盼標準作業程序可以寫清楚,才能有審查依據。
雲林縣日前傳出能光電業者弊案,七月初,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動員百人,大規模搜索雲林40處地點,雲林縣議會無黨籍議長黃凱遭聲押禁見,雲林縣建設處長李俊興以20萬交保,其他官員、業者則諭令10萬至20萬元不等交保,光是建設處就有4人北上應訊。
當時雲林縣長張麗善人在日本參訪,對此透過新聞處強調雲林縣政府所有公務的推動均是依法行政、秉公辦理,縣府同仁在此原則之下來處理公務,相信不會有不法情事。
對於此次雲林縣政府發公文要求中央做再生能源總量管制、釐清審查規範 ,並揚言,在中央訂定審查規範之前,雲林縣政府暫緩核發再生能源發電廠、儲能系統等主管機關同意許可。知情人士表示,關鍵出在現在缺乏遊戲規則。
知情人士指出,太陽能光電設置容量在2MW以下由地方政府審查,2MW以上由中央審查,但仍須地方出具籌設同意函,不過,往往同意函發出去後,就成為地方政府背書,可是如果審查較嚴苛,會被認為是地方卡關,若較寬鬆,又變圖利,因此希望中央能有標準。
該人士指出,近年許多鄉鎮首長與議長等因光電遭收押,就表示審查或執行過程一定有問題,「不是你要推光電、地方政府埋單」,光電設施是依據電業法,能源也是國家重要政策,地方政府無法干涉,但希望能有同意函,將SOP寫清楚、最好可以勾稽,才能審查有據。
南部縣市近年光電爭議多,地方人士表示,雲林縣台17線以西都是地層下陷,也沒什麼好耕作,因此包含1219公頃不利耕作地區,日前又有「低地力」光電專區,業者也不斷遊說立委要求農業部、經濟部開放進場,種電下去就是20年,若希望一地兩用、地盡其利,就有必要釐清規則。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