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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署:國土計畫上路 不影響宗教建築輔導合法

本文共755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16日電

媒體報導,新北市既有寺廟在國土計畫法上路後,將無從合法化。國土署今天說,國土計畫不影響宗教建築輔導合法,並強調既有的宗教建築本來就可循現有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申請用地變更。

自由時報報導,新北市僅939間寺廟登記在案,另有約3000間隱身在民宅的神壇;新北市長侯友宜日前在市政會議表示,內政部預告國土計畫的土地使用規範,未來實施後可能許多寺廟無法合法,且會一直遭受罰款。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透過新聞稿嚴正澄清,既有宗教建築可循現有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申請用地變更;但部分宗教建築位於不適合的土地區位,如山坡地、環境敏感等區域,因涉及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等程序,且位在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者,依法本就無法申請土地變更。

國土署說,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已研擬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方案,待行政院核定後,國土署也會納入「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訂定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繼續推動相關輔導措施。

國土署表示,地方政府未能依據現行申請合法機制,落實輔導工作,導致這項問題累積長達數十年未解,呼籲新北市政府應針對既有寺廟問題給予更積極協助。國土署重申,許多土地議題,地方政府本該基於權責協助民眾辦理,而非將問題都歸咎於國土計畫法上路。

國土署說,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可作宗教建築使用的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未來都可供宗教建築繼續使用。

國土署表示,宗教寺廟坐落區位應儘量靠近人口集居地區,以方便民眾就近參拜,目前研訂「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初步規劃以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之1、第3類)及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為宗教建築申請新增使用的區位。

國土署指出,在國土計畫框架下,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輔導方案後,評估另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兼顧國土保育與民間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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