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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修法綠能業備用容量義務改定額 開放向台電採購

本文共907字

中央社 記者曾智怡台北18日電

經濟部今天預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能源署說明,過去綠能業者各年度備用容量義務不一,不利業者評估未來成本,未來將改為定額,如離岸風電為轉供容量的10%、光電為3.3%等,並開放業者向台電採購,以滿足其義務量。

備用容量指電力系統規劃淨尖峰能力,用來應付機組大修、故障、水力變動、負載預測變動等電力供需變化,依據電業法規定,再生能源發電業、再生能源或公用售電業賣電給用戶時,應就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以政府核准的備用容量率目標值15%作為公式計算基礎。

能源署官員表示,過去備用容量其實都是由台電準備,因只有台電會賣電給用戶;自2017年「電業法」修法後,開放各電業可銷售綠電給用戶,備用供電容量準備義務亦轉由賣電給用戶的電業共同負擔。

不過,業者反映供電容量準備義務計算公式太複雜,且各年度義務數額不固定,不利業者評估未來成本。

為鼓勵更多電業加入綠電市場,經濟部檢討義務數額的計算公式,提出修正草案,並在今天正式預告。

針對修法重點,官員表示,首先,由於每年尖峰日日期、發電量均不同,代表每一年業者義務量不同,因此此次修法修改計算公式,不再以尖峰日占比決定備用容量義務數額,改以不同能源類型固定比例計算。

其中,離岸風電為轉供容量的10%,而陸域風電為6.7%、太陽光電為3.3%、小水力為10%,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為15%,生質能、地熱均為15%(2031年底前完工併網者為10%)。

官員舉例,假設某離岸風場今年轉供500MW,乘以10%,供電容量義務即是50MW,不會隨不同年度而波動。

另外,此次修正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備用供電容量得向台電採購,官員表示,台電將計算可釋放到市場的額外備用容量,並予以訂價,而為不違背市場機制,擬根據購買數額、年期做出價格差異,且明定來源須為可調度資源,如火力機組、儲能系統及需量反應。

事實上,台電2022年即在電力交易平台增設備用容量市場,扮演「撮合機制」角色,滿足綠能業者備用供電容量需求,但現況因需求量不多,至今仍未實質啟動。官員表示,未來業者有需要時仍可參與此機制,「只是現在又多一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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