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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娛樂稅幾乎減半 盼價格適當回饋消費者

本文共1096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19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高爾夫球場維持現行稅率20%外,現行稅率皆至少減半,同時授權地方政府可停徵職棒、演唱會等特定項目的娛樂稅。財政部說,盼修法通過後,地方政府能與業者溝通,讓價格適當回饋消費者。

娛樂稅是依據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的票價或是收費額課徵稅額,且是地方稅,為地方自治重要財源,稅收全部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財政部提出的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一為大幅調降娛樂稅率,第二則是將授權地方政府得予停徵部分項目的娛樂稅,草案今天在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報告指出,修法目標是盼能協助發展地方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帶動地方經濟發展、保留地方財政自主空間。

根據草案,此次修正大幅調降娛樂稅率,除高爾夫球場稅率上限20%不變,其餘多數稅率都至少減半,首先,電影娛樂稅率將由現行最高不得超過60%(本國語言片為30%),一律調整為最高不得超過15%;其次是各種競技比賽,如職棒、職籃賽事,稅率由最高不得超過10%,調降為最高不得超過5%。

第三,包括職業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的各種表演,現行最高不得超過30%,草案調降至最高不得超過15%;第四,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由最高不得超過5%,調降至最高不得超過2%。

第五,舞廳或舞場則由最高不得超過100%,下調至最高不得超過50%;第六,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則由最高不得超過50%,調降至最高不得超過25%。另外,撞球場及保齡球館已非娛樂稅課徵項目,草案此次也刪除相關條文。

草案另一重點,就是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電影、職業性歌唱、戲劇、音樂演奏,以及職籃職棒等各種競技比賽項目的娛樂稅;但草案也要求,地方政府若要停徵個別項目的娛樂稅,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並且定明實施期限,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

財政部次長李慶華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其實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本來符合規定的藝文活動就有娛樂稅減半優惠,地方政府也會提供展演場地費用減免,而棒球、籃球賽事若是由教育文化公益團體舉辦,只要收入用於本身事業收入使用,依現行法規也是免徵娛樂稅,這次修法主要是授權地方停徵權限,賦予地方財政自主真正的決定權,如果是財政不佳的縣市,也可以不停徵。

至於娛樂產業票價未來是否因稅率減半而調降,李慶華則說,娛樂稅調降後,希望地方政府能努力跟娛樂產業溝通,讓價格適當回饋消費者,不過娛樂活動價格還是市場機制,民眾重視的應該是娛樂活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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