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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休假上限法源遭質疑 內政部:屬有效法規

本文共668字

中央社 記者郭建伸台北12日電

媒體報導,全年休假上限115至116天沒有法律授權,內政部表示,現行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是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此為內政部職權命令,屬有效法規。

自由時報今天報導,行政院人事總處以全年休假上限為115至116天,來安排隔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不過,全年休假上限僅立法院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的附帶決議,附帶決議沒有法定拘束效力,加上原條文2022年已修正,附帶決議消失,而內政部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也未規定全年休假上限的規定。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立法院於民國89年6月30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修正條文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配合公務員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週休二日,調整國定假日及紀念日放假,使全年放假總日數達115日至116日。

內政部指出,目前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共計11日,合計週休二日後,已達立法院附帶決議的上限,且為內政部歷年來會商政府機關及工商團體的共識;現行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是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此辦法為內政部職權命令,屬有效法規。

內政部說明,依法務部民國91年4月1日法律字第0910010998號函令解釋,職權命令於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宜有保留之必要。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事項,是有關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紀念或慶祝方式及放假規定等事宜,並非對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有所限制或剝奪。

內政部指出,基於紀念日及節日具有國家歷史發展及民俗傳承的莊嚴意涵,以及社會生活需要及整體經濟秩序維護,於相關法律完成立法前,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仍屬全國所應遵循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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