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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葉效期引爭議 茶改場:沒規定只能標2年

本文共496字

中央社 記者楊淑閔台北4日電

有媒體發布「台灣茶人范德光專欄」文中質疑茶葉有效期限若為2年,坊間老茶是否該全部銷毀。農業部茶改場副場長邱垂豐今天澄清,製作年份與效期不同,沒規定效期只能標2年。

「台灣茶人范德光專欄」在「茶葉界的921大地震!茶葉會過期?茶改場變成台茶的罪人!」一文中,提及有媒體報導網路流傳茶葉沒有保存期限,尤其是普洱茶,是越陳越香的說法,被衛福部食藥署糾正有誤,只要是包裝食品,包含茶葉、普洱茶,就必須標示有效日期,過期就不能食用。

文中作者也提及「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標示規定包裝食品有效日期為兩年,那麼坊間老茶是否該全部銷毀?」

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副場長邱垂豐告訴中央社記者,茶葉是食品,依法必須標示有效日期,但是沒有規定只能標示2年;國內茶葉發展有300年歷史了,即便是小農,都能判斷自製銷售的產品,從製造日期起推算,在密封包裝下,不拆封可以保存多久不變質。

他並說,台灣茶產品出廠的包裝,會抽掉空氣,茶葉含水在5%以下,因為這樣比較不會變質,每個廠商要為自己標示的茶葉有效期限負責,也可以標示1年、1年半,或是3年、4年;但是台灣高溫高濕,建議消費者買回後盡快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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