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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期間有特別休假,勞動部今天說,每年約有500件與特休有關違法案件,常見7大違法樣態包含勞工離職時雇主未結清特休工資、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特休等。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會中提醒,年終將近,勞工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的特休,除了已經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下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的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都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到30日為止。
黃維琛表示,近3年數據顯示,每年約有500件違法案件跟特休有關,每年開罰約新台幣1000萬元,最常見違規樣態包含雇主因勞工離職而沒有結清未休特休的工資、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特休的工資。
以及特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的特休、沒有給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勞工工作滿1年只給7天特休、以及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都直接折發工資。
黃維琛說,不論雇主跟勞工約定用歷年制或是週年制等那一種方式給假,只要是年度終結勞工未休的特休,雇主都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而發給工資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最晚在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黃維琛重申,特休是勞工的法定權益,排定日應按照勞工意願,雇主如果有違反相關規定,都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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