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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將近,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的特休假,除經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到隔年,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都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勞動部每年針對雇主違反特休假規定開罰上千萬元,今天公布雇主觸犯的特休假7大地雷,最常違規的是「雇主因勞工離職而沒有結清未休特休的工資」。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黃維琛強調,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勞工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有關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另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日數,雇主就必須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基準計發工資。
他指出,近3年以來,平均每年約500件有關特休假的違法申訴案,每年開罰金額約1000萬元,最常見違規樣態有七項,最常見被開罰的特休假違規冠軍是「雇主因勞工離職而沒有結清未休特休的工資」,第2名為「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特休的工資」,第3名是「特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第4名到第7名分別是「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的特休」、「沒有給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勞工工作滿1年只給7天特休」、以及「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都直接折發工資」。
其中,黃維琛解釋,勞工工作滿半年就能有3天特休假,如果雇主告訴勞工滿半年的3天特休,跟滿1年的特休假合起來只給7天是不對的,應該是10天。
黃維琛重申,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特別休假期日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另為使勞工瞭解每年特別休假可休日數,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雇主如有違反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申訴,將開罰2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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